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协会,是指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实行体育专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体育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协会(含各专业体育协会、行业体协、人群体育协会、区市县体育总会)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体育局是本级相关体育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体育总会是体育协会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代表大连市体育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体育协会筹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协会必须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体育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协会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协会的清算事宜。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体育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体育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体育协会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体育协会违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体育协会违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体育局和有关单位,应扶持体育协会发展,将应由体育协会管理的职能转移给体育协会承担,并保证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成立、登记和注销
第七条 成立体育协会,应当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体育协会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八条 成立体育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