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体育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体育协会: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致送我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知书》(大政法备审字[2011]13号)要求,现对我局报送备案的《关于印发<大连市体育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体发[2011]41号)作出以下修改:
一、将原第三十二条中“委托许可”修改为审批(三十六条第(一)项,同),并对我市举办省级以上和市级临时性体育竞赛活动,分别执行备案登记制度和审批登记制度予以明确。
二、将原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中“临时性体育竞赛”明确为“市级临时性体育竞赛”。
三、将原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向市体育局申报登记”修改为:“向市体育局申报备案登记”,并删除“作出是否准予等级的决定”内容。
四、将原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向市体育局申请变更或撤销”修改为:“向原审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或撤销”。
五、根据保险自愿原则,将原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举办、承办拳击、跆拳道、汽车、摩托车等高危险性的体育竞赛(具体竞赛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除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请外,体育协会应当为参赛者办理或落实人身保险”,修改为:“鼓励体育协会为拳击、跆拳道、汽车、摩托车等高危险性的体育竞赛(具体竞赛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的参赛者办理或落实人身保险。”
据此,我局已根据该备案审查通知要求修改完毕并予以印发,请市各体育协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大连市体育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体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大连市体育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体育协会管理,保障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发展,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