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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市公安治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及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打击车匪路霸,保障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畅通安全;依法纠正和处理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治安、刑事案件进行前期处理等。

  第五十八条 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治理车辆超载超限运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由市相关部门参加的长期联合执法制度,保证治理工作的人员和设备投入,确保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治理车辆超载超限运输工作长期稳定开展。

  第五十九条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加强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规划控制区内的土地监督管理,对控制区内用地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利用智能交通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施工作业、天气状况等信息。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交通、公安、国土等部门的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执法工作,一经发现损害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路产路权或妨碍一环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证据保护工作,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造成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 损害、破坏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绿化,擅自砍伐高速公路树木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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