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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节 公路标志标线

  第四十九条 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监控设施,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后设置;须进行调整或增设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主动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路桥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十条 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两侧及隔离带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和影响行车安全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保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明显,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并予以修复,保证车辆畅通。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和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对路面和设施施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损坏及时通知市路桥公司对损坏的路面和设施进行维护。

第三节 交通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二条 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发生故障的,应设置警示标志及开启警示灯,并及时报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损毁情况的应急预案,确保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在损毁后能够及时修复,最大限度减少对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应当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驾乘人员应当迅速转移至安全地点;造成人员伤亡时,属地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上滞留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联系车辆拯救单位拖离现场。清障费用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审定的标准执行,由当事人承担。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救援、清障车辆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必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除执行救援、清障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进入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拖拽故障车、事故车。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违反公路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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