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各行其道,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禁止进入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行驶。
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最左侧小客车专用车道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80公里。
第四十三条 超载、超限的车辆确需行驶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的,必须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才能通行。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为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应当经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市公路管理机构的监控下行驶。
第四十四条 行驶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四十五条 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除上述突发事件外,需要封闭各出入口的,应当报公安交警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实施交通管制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路进行大、中、小维修养护作业应依法报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养护维修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告知市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疏导交通。
第四十七条 市路桥公司在有关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配套工程的新建、改造,交通设施的增设、移动、改造时应征求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以便道路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市路桥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设置并维护符合安全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未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前,应当设置规范、明显的警示标志。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路桥公司反映,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