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纵深一公里规划控制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绿化、国土规划、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绿线。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占用或有损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任意建房等开发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路桥公司为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对公路绿化保护监督管理,应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大投入,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三十七条 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按规定进行绿化补偿,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公路绿地的,须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改建或新建道路、管线等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须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保护和善后措施。
第四十条 因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迁移树木的,必须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节 公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市公安交警部门应规范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的行车秩序,依法划分车道行驶,并采取科学的手段进行监控,确保行车安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出入口及交叉路口的管理,规范行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