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
(五)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桥梁所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砂;
(六)利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佛山一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八)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损坏绿化、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种植农作物;
(九)其它损害、侵占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市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造成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污染路面的,应当迅速通知并协助市公路管理机构处理赔偿工作。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巡查制度,督促养护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职责,保护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清晰。
第三十一条 经许可挖掘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路桥公司和有关审批许可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经许可占用利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应当按规定向市公路管理机构交纳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公路路产补(赔)偿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通过市非税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佛山一环高速公路遭受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路桥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立即设立危险警告牌;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市路桥公司应即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采取应急封路、封桥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