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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为保障行车安全、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养护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公路巡查和路面定期清扫制度,加强公路巡查和定期清扫,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养护单位在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公路养护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需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六条 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统筹安排养护施工计划,避免由于同一或相邻线路集中施工造成区域路段堵塞。

  第十七条 养护单位应当健全桥梁检查评定制度,做好桥梁检查评定工作。养护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三种。

  经常性检查一般每月1次,汛期应加密进行巡检。桥梁定期检查周期应根据桥梁技术状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突发事故后及其他特殊情况应迅速组织进行特殊检查。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应委托同时具备计量认证及公路工程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养护单位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交通情况调查工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调查数据准确可靠,并逐步开发应用先进的观测记录手段和数据加工处理工具。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侵害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政管理,应建立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巡查制度,依法保护佛山一环高速公路、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用地及佛山一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的完好畅通。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路政许可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一条 需要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二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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