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建立评价制度。
对全市正在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未通过考核的,责成限期整改。全市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营单位的评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提供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六)加大监管力度。
切实加强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建立政府、专业公司和社会力量三级监管体系。既要切实加强和完善政府对环境卫生的主体监管,也要发挥专业公司的专业化监管和群众、社团的社会化监督作用。对已经市场化运作的垃圾处理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向项目派驻专业管理人员,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款,实施监管考评。同时,明确垃圾处理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和法律责任,所有垃圾处理设施及其相关的环保资料、信息,现场检查与在线监测数据,最大程度向公众开放,让公众知情监督。鼓励农村、社区选派代表做社会监督员,支持成立行业协会和其他环保团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拓宽投入渠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投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地方投入为主。各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参与生活垃圾中转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在垃圾分类收运设施及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方面,除了政府加大投入以及政策扶持外,还可纳入城市可经营项目,授予特许经营权实行长效、规范的运营管理。
(十八)出台政策激励。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对因提供土地建设垃圾处理终端设施而受到影响的当地政府和村民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生态补偿。严格执行并依法落实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并研究垃圾分类后续处理出路的解决办法;激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十九)健全收费制度。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采取生活垃圾处理和供水统一收费、代扣代缴等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要稳步推进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