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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完善收运体系。

  各区要逐步完善城乡垃圾收运处理模式,不断扩大收集覆盖面,要把垃圾收运、中转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明确建设的规格、标准和完成时间,强化各区收运设施的统一对接。按照分类、密闭、压缩要求,尽快升级改造或更新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设施设备,建设高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中转站,并在有条件的中转站实行生活垃圾“二次分类”,淘汰敞开式收集、中转和运输方式。完善清运网络,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降低人工劳动强度,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到2015年,全市中心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和水平。

  (十一)提高运行水平。

  市、区政府要确保城乡环境卫生维护和生活垃圾处理经费投入,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安全、高质量运行。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卫生填埋作业、渗滤液和烟气处理,并在渗滤液和烟气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环卫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终端处理设施的监管,积极引入专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切实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十二)加快存量治理。

  市、区各环保、环卫部门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计划,完成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的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严禁新建简易垃圾处理场。到2015年,关闭所有简易生活垃圾处理场。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制定政策文件。

  结合《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组织制定《佛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佛山市绿化垃圾管理办法》及《佛山市粪便处理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全面执行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相关政策配套。

  (十四)规范行业市场。

  各区要严格执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行政许可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资质、专业人员、业绩、资金、企业诚信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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