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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方面,全市统一报销规则,即按相应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未制定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的区应及时对本区医疗救助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按比例报销的大病医疗救助规则;同时,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住院总费用在扣除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金额后,剩余住院费用中纳入医保用药范围、医疗服务设施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相关规定的费用按相应的比例予以报销,其中:在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低于70%;在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低于60%;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低于55%;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不低于45%。年报销最高封顶线由各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即统一报销规则:

  困难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个人自付金额×救助比例(报销比例由各区根据实际设定)

  个人自付金额=总费用-自费金额-各类医疗保险单位报销赔付金额-其他补助金额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不设病种限制。

  (四)实施时间: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大病医疗“一站式服务”救助程序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凭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的佛山市各区核发的 “低保证”、“城镇三无救济证”、“五保供养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对救助对象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住院时免收住院押金,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出院结算时实行“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只需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民政救助后的个人缴费金额。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对本机构发生的救助病人结算费用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及住院单据提交到救助病人户口所在区社保分局进行核算,经各区医疗救助分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各区医疗救助职能部门根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结算单在各区医疗救助资金账户中将医疗救助金划拨给市内各医疗定点机构。

  六、用药范围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使用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七、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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