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TEE监测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该技术目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六)完成TEE监测后应实施信息贮存及出具TEE监测报告单。加强TEE监测技术质量管理,建立实施TEE监测技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七)医疗机构和实施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实施TEE监测技术情况进行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完成例数、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感染控制、随访情况、TEE监测报告单的文件质量等。
(八)医师实施TEE监测技术,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按规定及时填写、签署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九)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十)医疗机构应定期对TEE相关设备进行质量检测,给技术实施者提供进一步培训的途径;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相关质量指标(如不良事件、严重并发症发生率等)进行考核。
(十一)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TEE监测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2、按照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进行感染控制监控。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TEE监测技术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4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心血管手术麻醉,平均每周≥12例,开展TEE监测技术3年以上,每年完成各类病例的TEE监测技术450例以上,其中,实施心血管手术TEE监测不少于250例。
3、至少有2名具备TEE监测技术临床应用与诊疗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不少于1名。
4、具有与开展TEE监测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近3年内举办过省级或全国性的与TEE监测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150例TEE监测技术,并经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