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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2010修正)

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确保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来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条 (收费计算)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第六条 (排水量计算)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排水公司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第七条 (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第八条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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