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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2010修正)


  船闸运行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船闸发生事故,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水闸管理部门报告;水闸范围内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船舶过闸要求)

  船舶过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指挥调度,按照先后顺序过闸,不得抢挡超越;

  (二)进闸前,按照指定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

  (三)进闸后,按照指定位置停靠,注意水位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

  (四)通过水闸时,不得在甲板上生火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五)不得在船闸范围内装卸货物,不得在爬梯、电线杆等非系缆设施上系缆绳。

  严重破损危及水闸安全运行的船舶、机器发生故障影响水闸通航安全的船舶,以及超载、超宽、超高的船舶不得通过水闸。

  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

  在水闸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毁水闸等水工程设施;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危害水闸安全和影响水闸正常运行秩序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过闸费)

  船舶过船闸,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船舶过闸费。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收取船舶过闸费,应当使用市财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船舶过闸费,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经费列支)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定的水闸运行养护、管理经费和水闸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管理部门予以安排。

  自建水闸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按照规定进行水闸运行养护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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