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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2010修正)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200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水闸分级管理)

  水闸实行市、区(县)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

  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县)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

  第五条 (水闸建设)

  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安排水闸建设计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自建水闸的建设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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