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实验室检测与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疾控〔2011〕20号)
各市卫生局:
2011年4月,媒体报道了邳州市吴某某被误报感染艾滋病一事。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常州、徐州两地卫生部门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专门调查。
据调查,在常州打工的邳州市人吴某某于2009年11月5日在常州参加无偿献血,负责采血的常州市中心血站按规定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后,在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时,误将两次初筛检测阳性结果填写为“确认结果阳性”。吴某某户籍所在地的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传染病疫情信息系统中看到吴某某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即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在未接到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9日向吴某某下达了“HIV抗体阳性者告知书”。吴某某于2009年11月下旬在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在获悉检测结果后,邳州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于2009年11月26日再次约见了吴某某,告知其阴性检测结果,并排除吴某某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与此同时,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规定对常州市中心血站报告的吴某某初筛检测阳性标本进行了复检,复检结果为阴性,遂于2009年11月30日对信息系统中吴某某的《传染病报告卡》作了删除处理。
受我厅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1年5月4日召集常州市中心血站、邳州市疾控中心等有关责任单位共同约见了吴某某,对其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表示赞许,对误报“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一事予以道歉,就善后处理相关问题进行了协商沟通。
这起差错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艾滋病疫情报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为认真吸取教训,杜绝类似差错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艾滋病实验室检测与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协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级各单位在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严格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和《HIV/AIDS病例报告网络直报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疫情报告和管理制度,规范艾滋病实验室检测、网络直报、疫情审核、流行病学调查、随访管理等工作流程,细化措施,强化管理,规范操作,责任到人,确保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