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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召开贯彻实施《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新闻发布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召开贯彻实施《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新闻发布会的通知
(苏卫办农卫﹝2011﹞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医疗单位: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已于2011年3月24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通过后,要加大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准确、及时、有效的宣传,为法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保证法规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经研究,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卫生厅定于6月1日下午3:00在省卫生厅三楼会议室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新闻发布会,请各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及处室负责人各一名、厅直医疗单位有关负责人一名参加新闻发布会,并请各单位将参加新闻发布会人员名单于5月26日前报厅农卫处。

  联系人:王昊昀,联系电话(传真):025-83620712
  附:会议回执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会议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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