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医师实施全身麻醉技术需按规定及时填写、签署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全身麻醉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全身麻醉耗材。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全身麻醉技术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2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乙等及其以上医院,或床位≥1000张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2、具备全身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手术麻醉≥1.2万例次,其中全身麻醉手术≥0.6万例次。
3、已常规开展疑难危重病例的全身麻醉技术。
4、麻醉科至少有8名具备全身麻醉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不少于3名。
5、具有与开展全身麻醉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辅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从事全身麻醉技术的医师,应累计完成不少于100例全身麻醉气管插管,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困难气道处理不少于20例,至少掌握1种困难气道处理的方法。
2、拟从事疑难危重病人全身麻醉技术医师,应累计完成不少于200例全身麻醉气管插管,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疑难危重病人全身麻醉不少于50例,其中困难气道处理不少于20例,并经考核合格。
3、学员应接受全身麻醉全过程管理的培训,包括术前评估、麻醉操作技术、术中管理、麻醉操作过程记录和手术后随访等。
4、凡在境外接受麻醉科住院医师培训并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并具有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或证书,可以认定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培训基地的其他要求
1、使用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例数的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