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2、麻醉科具备处理高危病人及困难气道的特殊设备,如动脉及中心静脉测压装置以及纤支镜、纤维光棒或纤维喉镜等至少两种处理困难气道的设备。
3、麻醉科至少有一名具备资深主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全身麻醉实施医师
实施全身麻醉技术的医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执业地点为申请单位。
2、经过第一阶段规范化住院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或经过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全身麻醉技术培训基地或麻醉科进修基地系统培训一年,经评估具备独立从事全身麻醉技术的能力,并考核合格。
3、具有毒麻类药品处方权。
4、拟开展疑难危重病例全身麻醉技术的麻醉科医师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疑难危重病例全身麻醉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配合实施全身麻醉技术的相关护理人员需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与全身麻醉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全身麻醉技术操作规范和操作指南,严格掌握全身麻醉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实施全身麻醉技术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专业设备、耗材及药品。
(三)全身麻醉技术的实施及其实施者应由具有全身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资深主治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麻醉科医师决定。实施者术前应当全面评估病人的病情,制定完善的麻醉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
(四)实施全身麻醉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全身麻醉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加强全身麻醉技术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全身麻醉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该项技术情况进行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恢复室病人管理、随访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