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全身麻醉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0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全身麻醉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全身麻醉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全身麻醉技术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江苏省全身麻醉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全身麻醉技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全身麻醉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全身麻醉技术主要包括气管内插管控制呼吸全身麻醉和不插管保留自主呼吸全身麻醉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全身麻醉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及其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外科、麻醉科等诊疗科目,麻醉科具有与开展全身麻醉技术相关的设备和设施。
(三)开展全身麻醉技术的医疗机构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1、具备实施全身麻醉技术临床工作的基本设施:麻醉准备室、手术室、麻醉后恢复室(RR)。
2、具备实施全身麻醉技术临床工作的基本设备:实施全身麻醉技术的每个手术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设备,主要是气管插管设备、全能麻醉机、监护仪包括脉搏血氧饱和度仪、心电图监测仪、无创或有创血压监测仪、呼气末CO2监测仪、处理困难气道的设备及除颤器等。
3、具有实施全身麻醉诱导、维持的基本药品以及处理意外或并发症的应急药品。
4、具备完善的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控制与管理系统。
(四)实施全身麻醉技术的医师必须是经麻醉科住院医师培训≥3年、具备全身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麻醉科执业医师。
(五)拟开展疑难危重病例的全身麻醉,如困难气道、患者ASA评分4级或4级以上的病例,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同时须满足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