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
(苏价医〔2011〕195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编码1311,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殊医用材料编码等见附件1、2)。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左右,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一般诊疗费限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
二、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等按疗程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三、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四、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基础上,探索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各地在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城乡医保支付比例。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
2、部分新增特殊医用材料编码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1: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
| 说 明
|
1311
| 11.一般诊疗费
| 含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手册、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采血、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动脉采血、静脉输液、输血、留置静脉针、小儿静脉输液、小儿头皮输液、小儿输血、小儿留置静脉针。含一次性输液器
| 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药物、血液和血制品;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一次性止血带(包括点连式、连抽式,限传染性病人使用),全自动注药泵、胰岛素笔用针头、胰岛素专用注射器、三通管、延长管、留置针、肝素帽、泵条(管);留置针固定专用透明敷贴、避光输液器(仅限精密过滤标识为:1.0µm、3.0µm和5.0µm)、输液瓶盖贴膜、超低密度聚乙烯输液器(用于以聚氧乙烯蓖麻油和乙醇作增溶剂的药物输注)、一次性使用自动止液输液器、输液托手固定贴
| 次
| 市定价
| 限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收取。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按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和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检验减半收费。不得加收躺椅费、留观诊查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一次性注射器省定最高标准为每副0.7元(1毫升、2毫升、5毫升、10毫升)、1元(20毫升)、2.2元(50毫升),其中1毫升胰岛素注射专用空针每副2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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