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验收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20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现将《江苏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验收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标准》指标要求,做好自评整改申报工作。
已建立静脉用药配制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向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截至2011年底,未经验收的静脉用药配制中心(室)不得开展配制工作。新建立的静脉用药配制中心(室)的医疗机构要在建成后3个月内,向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
已建立静脉用药配制中心(室)的医疗机构请于9月30日向我厅提交《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设置审批表》,预期不予受理。
附件: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设置审批表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江苏省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验收评价表(试行)
项 目
| 验收内容
| 检查方法
| 分值
| 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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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基本要求 ( 65分)
| 1.1
|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
| 检查相关资质证书
| 15
| 查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资料,不符合条件一项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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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宜性审核的,应当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临床用药或调剂工作经验、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检查相关资质证书,现场询问
| 15
| 查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一人不符合条件,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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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摆药、加药混合调配、成品输液核对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理人员可以参与加药调配操作程序。
| 检查相关资质证书,现场询问
| 10
| 查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不符合条件有一人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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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从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定期接受药学专业继续教育。
| 检查记录
| 15
| 查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计划、内容,考核内容、成绩,签到记录,缺一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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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与静脉用药调配工作相关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病等其他不宜从事药品调剂工作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健康档案保留三年。
| 检查健康档案
| 10
| 查岗前健康检查和每年健康检查记录,缺一人次扣2分;检查项目不全扣5分;不符合健康要求有一人扣2分,健康档案保留时间少1年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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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设施和布局基本要求 ( 200分)
| 2.1
|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总体区域设计布局、功能室的设置和面积应当与工作量相适应,并能保证洁净区、辅助工作区和生活区的划分,不同区域之间的人流和物流出入走向合理,不同洁净级别区域间应当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相应设施。
| 现场检查
| 30
| 无区域划分扣10分,布局不合理扣5分,不同洁净级别区域间没有防止交叉污染设施扣5分,人流与物流走向不合理扣5分,面积与工作量不相适应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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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设于人员流动少的安静区域,且便于与医护人员沟通和成品的运送。
| 现场检查
| 10
| 查看整体布局图,实地查看区域设置情况。区域布局不合理扣6分,不便于运送和沟通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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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 设置地点应远离各种污染源,禁止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周围的环境、路面、植被等不会对静脉用药调配过程造成污染。
| 现场检查
| 一票
否决
| 于2010年4月20日前,已设置于地下或半地下室的调配中心,各项指标必须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并严格管理,有加强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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