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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三)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所应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检验和帮助解决投保事宜,确保跨区作业无后顾之忧。

  四、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检验,必须有2名以上持有与检验机型相应准驾许可驾驶证的检验人员同时进行。检验过程中须佩带“检验员证”。

  五、检验内容及签注办法:

  (一)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机、牌、证三者必须齐全、记载一致。不符合参检要求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对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必须核查“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严格按照国标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应要求进行检验。着重做好转向、制动、灯光等安全设备和动力性以及各操纵机构、传动机构的可靠性、灵敏性的检验。对使用年限已达到国标GB/T16877-2008《拖拉机禁用与报废》规定的报废技术条件的拖拉机应严格把关,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须告知机主及时排除,达到安全运行标准后方可准予参加年检。

  (三)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人员应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的相应栏内签注“合格”结论,并及时办理年检合格有效期签证手续。行驶证上的有效期一律按规定核签。检验不合格的,应在“检验表”相应栏内注明不合格原因,限期修复后复验。

  (四)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要求发放“2011年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随机携带。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后,可根据机型情况在前方易见部位喷刷“11验”字样。带挂车参加检验的拖拉机,应在挂车的后栏板上喷刷号牌放大号码。

  六、继续推进农机具综合保险工作。广泛宣传农机具综合保险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减少驾驶人意外事故损失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巩固农机具综合保险的投保率。

  七、超过检验有效期,需要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监理所应及时安排检验,并办理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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