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第一批)计划指标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第一批)计划指标的通知
(沪农委[2010]110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28号)和《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鼓励本市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效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现将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第一批)计划指标10614.985万元下达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落实补贴机具,做到不误农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补贴机具确定:补贴机具应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列入本市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产品。

  2、补贴标准:按农业部、财政部要求,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原则上按照50%的比例进行测算,具体单机定额补贴标准详见《上海市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区县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

  3、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市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服务组织。

  4、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5、应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由农民自主申购符合生产需要、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自主选择农机生产企业推荐的具备资质条件的补贴机具经销商。

  6、为保证农业机械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区县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7、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与区县种植、园艺、畜牧、渔业及水利、林业等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切实落实好林牧渔业和抗旱、节水等补贴机具,尤其要落实好用于支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补贴资金。

  8、要及时协调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并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落实专人受理农民投诉,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并及时上报反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