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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浦府〔2012〕10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现将《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社会福利、文化教育事业以及行政设施等项目。
  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的构成为浦东新区预算内和预算外政府建设资金、浦东发展基金以及其他政府建设资金。
  第三条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改委”)负责浦东新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承担政府财政监督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过程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浦东新区建交委(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行政管理工作。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必要的监管。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四条 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遵循“集中有限财力、确保重点投入;打破切块基数、加强综合平衡;保竣工保续建、先续建后新开”的原则。
  第五条 新区发改委应会同新区有关单位组织编制浦东新区中长期建设计划(包括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投资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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