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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具有典型意义或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截至2010年年底,全省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3处、省级自然保护区80处,类型分为森林、湿地、珍稀野生动植物等保护区。该区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本规划和相关规划进行管理。
  --按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类管理。核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种植业和畜牧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按先核心区后缓冲区、实验区的顺序,逐步转移自然保护区的人口。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应逐步实现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也要较大幅度减少人口。根据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两种转移方式,一部分人口要转移到自然保护区以外,一部分人口就地转为自然保护区管护人员。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和功能的前提下,对范围较大、目前核心区人口较多的,可保持适量的人口规模和适度的农牧业活动,同时通过生活补助等途径,确保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交通、通信、电网设施要慎重建设,能避则避,必须穿越自然保护区的,要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并进行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新建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不得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尽量避免穿越缓冲区。
  二、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是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全省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处、省级风景名胜区29处,类型分为湖泊、火山等。要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本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进行管理。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景观资源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严格控制人工景观建设。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进行与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旅游、基础设施等建设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违反规划建设的设施,要逐步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活动,必须根据资源状况和环境容量进行,不得对景物、水体、植被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
  三、森林公园
  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是指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重要森林风景资源,自然人文景观独特,观赏、游憩、教育价值高的森林公园。全省有国家级森林公园53处、省级森林公园47处,保护类型分为自然、历史及人文等。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本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进行管理。
  森林公园内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毁林开荒、毁林采石、采砂、取土、开矿、放牧以及非抚育性和更新性采伐行为。建设旅游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必须符合森林公园规则,逐步拆除违反规划建设的设施。根据资源状况和环境容量对旅游规模进行有效控制,不得对森林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不得随意占用、征用和转让林地。
  四、地质公园
  地质公园是指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全省有国家地质公园5处、省级地质公园17处。要依据《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工作指南》、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关于加强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环函〔2007〕68号)、本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被保护的地质遗迹,禁止在地质公园和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进行采石、开矿、取土、垦荒、砍伐、放牧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地质公园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设活动,禁止与保护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挖掘标本和化石。
  五、基本农田
  全省共有基本农田1017.60万公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本规划以及基本农田规划等进行管理,确保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在未取得耕地或基本农田变更为建设用地审批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里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六、其他禁止开发区域
  其他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文物保护区、省级文物保护区以及蓄滞洪区、一类水源保护区等。根据相应的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实施严格管理。

第三节 近期任务


  在“十二五”期间,对我省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规范。主要任务是:
  --参照国家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范围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界定省域内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范围,核定面积。
  --参照国家的规定和相关标准,进一步界定省域内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范围,并根据划定的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的规定,在重新界定范围的基础上,结合禁止开发区域人口转移的要求,对管护人员实行定编。
  --参照国家的规定和相关标准,归并位置相连、均质性强、保护对象相同但人为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禁止开发区域。对位置相同、保护对象相同,但名称不同、多头管理的,要重新界定功能定位,明确统一的管理主体。今后设立的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范围,原则上不得重叠交叉。

第四篇 能源与资源


  能源与资源的开发布局,对构建国土空间战略格局至关重要。在对全省国土空间进行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从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的总体要求出发,需要明确能源、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和框架。

第八章 能源与资源

第一节 主要原则


  能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布局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坚持以下原则: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以及水功能区分布于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区域之中,不属于独立的主体功能区。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以及水功能区的布局,要服从于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该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建设布局,要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的原则。通过点上开发,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奠定基础,同时达到面上保护目的。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以及能源通道的建设,要充分考虑“一心两翼”城市化格局的需要,充分考虑“三区五带”农业战略格局和“两山一平原”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的约束。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建设布局,要按照“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尽量减少大规模长距离输送加工转化”的原则进行。
  --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建设布局,应当建立在所在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并要做到规划先行。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基地的布局规划,应以本规划为基础,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应尽可能依托现有城市作为后勤保障和资源加工基地,避免形成新的资源型城市或孤立的居民点。
  --位于重点开发区域内,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基地,应作为城市化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发展。
  --位于限制开发区域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在进行点状开发时,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并同步修复生态环境。其中,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环境容量很小、生态十分脆弱的地区,要严格控制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
  --在不损害生态功能前提下,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内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强的特定区域,支持其因地制宜适度发展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产业。资源环境承载力弱的矿区,要在区外进行矿产资源的加工利用。
  --城市化地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发展要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发展的主要任务合理调配水资源,统筹调配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平衡各地区、各行业的水资源需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强化用水需求的用水过程管理,实现水资源的有序开发、有限开发、有偿开发和高效可持续利用。
  --对水资源过度开发地区以及由于水资源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脆弱地区,要通过水资源合理调配逐步退还挤占的生态用水,使这些地区的生态系统功能逐步得到恢复,维护河流和地下水系统的功能。

第二节 能源开发利用


  重点在能源资源富集的哈大齐工业走廊和东部煤电化基地地区建设能源基地,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清洁能源示范基地。
  在大庆及周边地区,加大石油勘探开发力度,实施老油田二次开发工程和三次采油工程,稳定石油产量;在东部煤电化基地,坚持有序发展、合理布局,有效保护煤炭资源,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积极推进煤炭勘查,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加快以超临界或超超临界为重点,大型坑口电站和中心城市大型热电联产等电源和调峰电站项目建设。
  大力开发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新能源。集中进行风能资源规模化开发,打造双千万千瓦以上规模的风电基地。在呼玛河干流、额木尔河干流、牡丹江干流莲花水电站以下江段和海浪河干流进行梯级开发,建设松花江依兰航电枢纽,推进荒沟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能。

第三节 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以矿产资源分布为基础、市场需求为导向、后续加工为依托,调整开发利用结构,促进矿业振兴。鼓励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油页岩、铁、铜、铅、锌、岩金、铂、钯、水泥用大理岩、含钾岩石、熔炼水晶、玻璃用硅质原料、珍珠岩、陶粒用原料、岩棉用玄武岩、透辉石岩、饰面石岩等矿产资源;限制开发煤炭、钼、石墨、硅线石、优质沸石、压电水晶、颜料用黄粘土等矿产资源;禁止开采砂金和泥岩。积极发展接续产业,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
  在重点开发区域,建设哈大齐石化有色金属建材产业带、鹤岗-佳木斯-双鸭山-七台河-鸡西煤电化石墨产业带;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对大兴安岭-黑河-伊春金铜铁钼多金属产业带进行有序适度的点状开发。

第四节 水资源开发利用


  --松花江。合理开发松花江干流的水资源,适当建设沿江大型灌区群;适时建设“引黑济松”和“引松补挠”等调水工程,保障哈大齐工业走廊和东部煤电化基地等用水需求;加快阁山、关门嘴子、林海、亚布力、丹青等沿江主要支流的蓄水工程建设。
  --嫩江。采取严格的节水措施,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优化配置和合理保护水资源。在不破坏河流水生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建设“引呼济嫩”工程、“引逊别拉河水”工程、花园水库和尼尔基引嫩扩建骨干工程,满足哈大齐工业走廊为主的石油石化生产基地、松嫩平原粮食生产基地等用水需求。
  --黑龙江。上、中游地区依托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和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在涵养水源、保护生态的基础上,着力开发水能资源,适时建设调水工程满足松嫩平原未来的需水缺口。下游地区合理开发过境水资源,调水至三江平原腹地,满足农业发展的用水需求。
  --乌苏里江。适度开发乌苏里江和兴凯湖水资源,满足沿江灌区用水和城镇化等需求的同时为水生生态环境、湿地提供水源保障,加大穆棱河、挠力河等主要支流上的青龙山、奋斗、七里沁水库等控制性枢纽工程建设力度,满足东部煤电化基地和该流域内水田灌溉用水等需求。
  --绥芬河。在保障牡绥地区对俄贸易加工区和城镇化等用水需求和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上,适度进行水能资源开发。

第五篇 保障措施

第九章 区域政策

第一节 财政政策


  在国家财政体制框架内,按照主体功能区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完善符合省情的地方公共财政体系。
  (一)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完善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在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中增加森林面积等生态因素和保护生态环境支出因素,加大对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限制开发区域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能力。建立健全有利于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奖惩机制。森工、农垦系统所属局、场的财政政策比照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县(市)执行。
  (二)鼓励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援助机制,生态环境受益地区应采取资金补助、定项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三)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在定范围、定面积、定功能基础上定编,在定编基础上定经费,明确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合理构建自然保护区稳定投入机制。

第二节 投资政策


  (一)政府投资。
  --按主体功能区安排的投资(包括省级政府和市县级政府的投资),主要用于本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发展,包括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移民、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支持适宜产业发展等。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建设项目及实施时序等。政府投资按建设项目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政府投资规模,分阶段解决禁止、限制开发区域在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领域安排的投资,要符合各类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逐步加大用于农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投资力度。基础设施投资,要重点用于重点开发区域的交通、能源、水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要重点用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农业投资,要重点用于加强农产品主产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建设。对限制开发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给予支持,并按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二)社会投资。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投资。对重点开发区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限制开发区域,主要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
  --积极利用金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引导商业银行按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区域信贷投向,鼓励向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限制开发区域项目提供贷款,严格限制向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

第三节 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国家鼓励类以外的投资项目实行更加严格的投资管理,其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按照禁止类进行管理,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编制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重大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并区分情况优先在国家重点开发区域布局。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投资项目实行不同的占地、耗能、耗水、资源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工艺装备、“三废”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
  ---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允许的情况下,依托能源和矿产资源的资源加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
  ---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限制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现有产业,要通过设备折旧补贴、设备贷款担保、迁移补贴、土地置换等手段,促进产业跨区域转移或关闭。

第四节 土地政策


  --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政策,科学制定各类用地规模。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增加,适度增加城市居住用地,逐步减少农村居住用地,合理控制交通用地增长。
  --探索实行城乡之间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要与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
  --探索实行城乡之间人地挂钩的政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要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的规模挂钩。
  --探索实行地区之间人地挂钩的政策,城市化地区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吸纳外来人口定居的规模挂钩。
  --相对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农产品主产区建设用地规模,严禁重点生态功能区改变生态用途的土地供应。
  --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书上,禁止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和位置。
  --将林地落实到地块,建立林地地籍档案,加强林地档案管理,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
  --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内农牧地的产权关系,使之有利于引导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人口逐步转移。
  --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小城镇建设,促进地方和农垦、森工“场地共建”,整合资源,加快土地流转,在保持土地所有权稳定的基础上,实施土地规模经营和集体化经营,为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农村居民到农垦、森工企业就业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转化,并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教育、卫生、人口、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

第五节 农业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支持和保护的农业发展政策,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并重点向农产品主产区倾斜。
  --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持续增长,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投入,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
  --贯彻执行农业补贴制度,规范程序,完善办法,特别要支持增粮增收,落实并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做好对农民种粮补贴工作。
  --支持农产品主产区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根据农产品加工业不同产业的经济技术特点,对适宜的产业,优先在农产品主产区的县城布局。

第六节 人口政策


  --重点开发区域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14。加强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建设,以产业带动人口集聚,完善各项基础设施,提高城市化水平。放宽户口迁移限制,鼓励外来人口迁入和定居,将在城市有稳定就业和住所的流动人口逐步实现本地化,要引导区域内人口均衡分布,防止人口向特大城市中心区过度集聚。
  --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要实施积极的人口退出政策。切实加强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劳动力跨区域转移就业的能力,鼓励人口到重点开发区域就业或定居。同时,要引导区域内人口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并综合运用其他经济手段,引导人口自然增长率较高的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居民自觉降低生育水平。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将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现行户口性质相剥离。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鼓励城市化地区将流动人口纳入居住地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人口、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同等的权益。建立统一的人口信息发布制度,为引导人口合理流动提供信息。
  --建立建设项目人口评估机制。逐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劳动力供求、结构、培训、生活保障等,统筹建设项目的人口覆盖范围,关注生产建设项目设计与人口结构匹配程度、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与人性化、个性化需求关联度及人口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节 民族政策


  --重点开发区域要注重扶持区域内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发展,改善城乡少数民族聚居区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促进不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的特殊需要。继续执行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生产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等优惠政策,加大对民族乡、民族村和城市民族社区发展的帮扶力度。
  --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要着力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的民生问题和特殊困难。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业、教育、文化、卫生、饮水、电力、交通、贸易集市、民房改造、扶贫开发等项目,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并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最大限度地为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扩大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来源。

第八节 环境政策


  --重点开发区域要结合环境容量,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较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限制开发区域要通过治理、限制或关闭污染物排放企业等手段,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环境质量状况达标。禁止开发区域内现有污染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关闭,或按相关规划要求实行搬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逐步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重点开发区域要按照国内先进水平,根据环境容量逐步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农产品主产区要按照保护和恢复地力的要求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重点生态功能区要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的原则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禁止开发区域要按照强制保护原则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
  --重点开发区域要积极推进控制排污权交易15制度改革,合理控制该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合理的排污权有偿取得价格,鼓励新建项目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限制开发区域要从严控制该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开发区域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重点开发区域要注重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建设项目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防范,开发区和重化工集中地区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限制开发区域要尽快全面实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并实行较高的提取标准。禁止开发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必须同步建立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重点开发区域要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水资源,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在加强节水的同时,限制入河排污总量,保护好水资源和水环境,加大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力度。限制开发区域要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适度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全面节水,满足基本的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水土保持、环境修复和保护。禁止开发区域严格禁止不利于水生态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活动,实行严格的水资源保护政策。

第九节 应对气候变化政策


  --城市化地区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大能源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布局,建设低碳城市,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农产品主产区要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结构和种植制度调整,选育抗逆品种,遏制草原荒漠化趋势,减缓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加强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农业生产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积极发展和消费可再生能源。
  --重点生态功能区要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还湿、防护林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恢复等,严格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增加自然生态系统的固碳能力。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充分利用清洁、低碳能源。
  --开展气候变化对水资源、农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严格执行重大工程气象灾害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控制影响气候恶化、地质环境改变的人类活动。建立气象灾害保险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各类气象保险赔付机制和气象认证机制。提高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预警能力,加强自然灾害的应急和防御能力建设。

第十章 绩效考核评价


  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并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评价体系。要强化对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增加开发强度、耕地保有量、环境质量、社会保障覆盖面等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各有侧重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办法。

第一节 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重点开发区域。实行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评价,综合评价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吸纳人口、产业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以及外来人口公共服务覆盖面等,弱化对投资增长速度等的评价。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非农产业就业比重、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用水量、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率、“三废”处理率、大气和水体环境质量、吸纳外来人口规模等指标。
  --限制开发区域。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实行农业发展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农产品保障能力的评价,弱化对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产值、农民收入等指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工业、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弱化对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大气和水体质量、水土流失治理和荒漠化治理率、森林覆盖率、草原植被覆盖率、草畜平衡、生物多样性等指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工业、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
  --禁止开发区域。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要求,按照保护对象确定评价内容,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的评价。主要考核依法管理的情况,污染物“零排放”等情况,保护目标实现程度,保护对象完好程度等,不考核旅游收入等经济指标。

第二节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主要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要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并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要加强部门协调,把有利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组织部门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办法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的主体功能定位,把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六篇 规划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对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区域政策和相关规划,健全法律法规和绩效考核体系,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形成全省主体功能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

第一节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一、推动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开发原则,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科学评价划分省级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落实省域内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的范围和面积。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规划确定的各项政策,在省政府事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开发活动的强度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负责落实对省级限制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投资。
  --省发改委: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负责指导并衔接各市(地)、县(市)空间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编制跨市级行政区的区域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应省情并符合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负责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期评估和修订;负责落实国家确定的开发强度、资源承载力等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相关单位;负责提出规划体制改革方案。
  --省工信委: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
  --省科技厅:研究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科技规划和政策,建立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创新体系。
  --省监察厅:配合省委有关部门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并负责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本规划明确的财政政策方向和原则制定并落实适应主体功能区发展要求的各项财政政策。
  --省人社厅:配合省委有关部门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并负责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修订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土地政策并落实用地指标;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将基本农田落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并明确位置、面积、范围、保护责任人等;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确定重点勘查的区域。
  --省环保厅: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省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省住建厅:负责组织编制和监督全省城镇体系规划。
  --省农委: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农牧渔业发展建设、农业生态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规划及相关政策。
  --省水利厅: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发展要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防洪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规划、管理政策。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引导人口转移的政策,研究建立建设项目人口评估机制。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法律法规。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或区划,参与制定自然灾害防御政策。
  --省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自然灾害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或区划,参与制定自然灾害防御政策。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修订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和主要城市的城市规划。
  二、指导和检查市县的规划落实
  --省政府负责指导所辖市县了解本市县辖区在国家和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中的主体功能定位和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在市县主体功能区划分中落实主体功能定位和开发强度要求;负责指导所辖市县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土地管理、人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中遵循全国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各项要求。
  --省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划在各市县的落实情况,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了解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保证规划在市县的切实落实。

第二节 市县级政府职责


  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全国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本市县的主体功能定位,统筹未来经济布局、人口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并据此明确开发方向和政策,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配合省政府做好编制和实施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
  --根据本规划对本市县的主体功能区定位,对本市县国土空间进行功能分区,如城镇建设区、工矿开发区、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旅游休闲区等(具体类型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并明确“四至”范围。
  --根据本市县的主体功能定位,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空间开发原则,规范开发时序,把握开发强度,审批有关开发项目。

第三节 监测评估

  建立覆盖全省、统一协调、更新及时、反应迅速、功能完善的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和评估。
  --开展国土空间监测管理,检查落实各地区主体功能定位的情况,包括城市化地区的城市规模、农产品主产区基本农田的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改善的情况等。
  --全省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土空间监测管理的依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发改委与有关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
  --国土空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以国土空间为管理对象,利用已有的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主要监测城市建设、项目动工、耕地占用、地下水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等各种开发行为对国土空间的影响,以及水面、湿地、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区、蓄滞洪区的变化情况等。
  --加强对地观测技术在国土空间监测管理中的运用,构建航天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一体化对地观测体系,全面提升国土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获取能力。在对国土空间进行全覆盖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对省域内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建设全省数字地理空间信息框架,建立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各类地理空间信息之间测绘基准的统一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建设成果,加快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的地理空间信息基础平台。
  --加强对水资源、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的监测,不断完善水文、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水土保持等监测网络建设,将水资源、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跟踪监测数据作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评估、调整的重要依据。
  --转变对国土空间开发行为的管理方式,从现场检查、实地取证为主逐步转为遥感监测、远程取证为主,从人工分析、直观比较、事后处理为主逐步转为计算机分析、机助解译、主动预警为主,提高发现和处理违规开发问题的反应能力及精确度。
  --建立由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科技、水利、农业、环保、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协同有效的国土空间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对相关领域的国土空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探索建立国土空间资源、自然资源、环境及生态变化状况的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
  --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应根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进行科学布局,并根据不同的监测重点建设相应的监测设施,如重点开发区域要重点监测城市建设、工业建设等,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要重点监测生态环境、基本农田的变化等。
  --各市(地)要加强本地区的国土空间开发动态监测管理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对本地区的国土空间变化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建立主体功能区规划评估与动态修订机制。适时开展规划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需要调整规划内容或对规划进行修订的建议。各地、各部门要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各市(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宣传工作,动员全体人民共同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附件1 附图 (图略)

  图1 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图

  图2 地形地势图

  图3 “一心两翼”城市化战略格局分布图

  图4 “三区五带”农业战略格局分布图

  图5 “两山一平原”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分布图

  图6 主体功能区分布图

  图7 重点开发区域分布图

  图8 重点开发城镇分布图

  图9 限制开发区域分布图

  图10 点状开发城镇分布图

  图11 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分布图

  图12 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分布图

  图13 水资源分布图

  图14 可利用水资源评价图

  图15 土地资源分布图

  图16 可利用土地资源评价图

  图17 生态脆弱性评价图

  图18 生态重要性评价图

  图19 环境容量评价图

  图20 自然灾害危险性分级图

  图21 人口分布图

  图22 地均地区生产总值分布图

  图23 交通优势度评价图

  附件2 基本情况


表1 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基本情况

一、哈大齐工业走廊

 

 

 

 

 

 

 

县(市、区)、乡(镇)

面 积

(平方公里)

总人口

(万人)

城镇人口

(万人)

城镇化率(%)

地区生产总值

(亿元)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元)

地均地区生产总值

(万元/平方公里)

耕地

(公顷)

基本农田(公顷)

南岗区

163.8

134.4

98.2

73.07

791.6

58899

48327

6500

3800

道里区

479.23

92.4

73.1

79.11

414.4

44848

8647

20000

14140

道外区

618.6

80

56

70.00

287.8

35975

4652

32075

25500

平房区

93.97

19.2

14.9

77.60

136.9

71302

14568

1100

500

香坊区

339.6

92.1

74.1

80.46

469

50923

13810

15875

8300

松北区

736.3

19.9

6

30.15

86.3

43367

1172

26000

22575

呼兰区

2197

62

48.4

63.27

199.9

26131

910

147600

130600

阿城区

2445

58

34.2

58.97

190

32759

777

95100

87600

龙沙区

201.2

29.66

27.71

93.43

70.2

23668

3489

3900

1500

铁锋区

695

29.28

26.7

91.19

57.4

19604

826

10200

7200

建华区

316

24.58

23.35

95

35.2

14321

1114

3500

1900

富拉尔基区

375

24.91

20.79

83.46

41

16459

1093

14500

11600

昂昂溪区

753

8.07

4.38

54.28

8.9

11029

118

13400

11400

碾子山区

357

7.92

5.5

69.44

7.0

8838

196

9700

10400

梅里斯区

2078

17.09

2.73

15.97

15.2

8894

73

97300

92100

注:1.表中数据为各市、县上报数据,地区生产总值不包含中直企业,合计数根据上报数据汇总。

  2.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尚未公布,待公布后以最新数据为准。

县(市、区)、乡(镇)

面 积

(平方公里)

总人口

(万人)

城镇人口

(万人)

城镇化率(%)

地区生产总值

(亿元)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元)

地均地区生产总值

(万元/平方公里)

耕地

(公顷)

基本农田(公顷)

萨尔图区

504

32.34

32.34

100

106.9

33055

2121

6000

2100

龙凤区

416

18.08

15.87

87.78

85.1

47069

2046

5600

4500

让胡路区

1192

44.88

42.31

94.27

189.1

42135

1586

21400

14200

红岗区

623

13.37

10.38

77.64

101.2

75692

1624

11200

7000

大同区

2372

24.69

7.53

30.50

66.8

27055

282

69300

69700

重点开发城镇

宾州镇

348.4

12.9

7.6

58.91

31.01

24039

890

11300

11100

居仁镇

131.3

2.5

0.06

2.40

6.01

24040

458

9000

8000

宾西镇

210.2

5.2

0.9

17.31

12.5

24038

595

8400

8000

双城镇

111.98

18.5

13.8

74.59

32

17297

2858

9700

8400

周家镇

96.8

3.2

1.5

46.88

36

112500

3719

7600

6200

新兴满族乡

89.3

2.24

0.06

2.68

36

160714

4031

6500

4100

巴彦县

巴彦镇

134.70

10.10

6.88

68.12

19.5

19307

1448

11000

9000

兴隆镇

201.30

10.80

7.4

68.52

31.4

29074

1560

14000

12000

依兰县

依兰镇

105.06

7.76

6.7

86.34

25

32216

2380

3700

3700

达连河镇

637.67

5.65

3.11

55.04

17

30088

267

13400

13400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泰康镇

77.45

6.57

5.37

81.74

26.76

40731

3455

2800

2300

林甸县

林甸镇

152.11

6.5

5.5

84.62

18

27692

1183

9900

7000

花园镇

488.77

3.5

0.55

15.71

5

14286

102

22000

20000

肇源县

肇源镇

202.61

9.97

7.65

76.73

27.1

27182

1338

11100

4300

新站镇

338.59

4.07

1.19

29.24

17.6

43243

520

17300

10200

县(市、区)、乡(镇)

面 积

(平方公里)

总人口

(万人)

城镇人口

(万人)

城镇化率(%)

地区生产总值

(亿元)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元)

地均地区生产总值

(万元/平方公里)

耕地

(公顷)

基本农田(公顷)

重点开发城镇

肇州县

兴城镇

333

4.98

3.13

62.85

3.3

6627

99

20000

17100

肇州镇

125

3.39

0.57

16.81

3.5

10324

280

11000

11000

讷河市

雨亭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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