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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1、油运价格联动基准点

  联动基准点与市区出租车司机年度平均收入和成本、政府油价补贴、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挂钩。

  当油价高于此价位,成品油提价因素由司机或乘客负担,实施出租车运价与油价的联动。

  2、油运价格联动首次启动点

  首次启动点由联动基准点和司机自我消化两部分组成。

  当油价高于联动基准点、低于首次启动点时,成品油提价因素由出租车司机自我消化。

  当油价高于(含等于,下同)首次启动点,每车次一次性向乘客收取1元燃油附加。

  3、油运价格联动再次启动点。以油运价格联动首次启动点为基础,当油价高于1元燃油附加(或其倍数)可抵消的燃油提价额,每车次向乘客加收1元(或其倍数)的燃油附加。

  4、当成品油价格下降至低于(含等于,下同)联动启动点,则减收1元或其倍数的燃油附加,直至取消燃油附加。

  5、为避免出租车运价频繁变动,燃油附加调整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当油价高于或低于联动启动点,且距离上次燃油附加调整时间达到3个月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执行。

  6、油运价格联动基准点、启动点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度由行业主管部门以公车公营、一车两驾、桑塔纳4000型为样本进行测算,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示并执行。

  7、当油价长期高于再次启动点,经法定程序,可将燃油附加并入客运出租汽车基本运价。

  8、上述联动基准点、首次启动点、再次启动点等相关指标的测算方法见附件。

  9、上述油价均指国家公布的我省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

  三、联动机制保障措施

  1、严格控制各种涉车收费。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涉及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车司机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出租车司机经济负担(含代收代付费用)。

  2、加强客运出租汽车成本监测。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出租车行业燃料结构、用油价格、市场供求、主要运营指标以及企业的经营成本、司机收入状况等的监测分析,以保证油运价格联动基准点准确性。

  3、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按照联动办法加收或减收燃油附加时,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标价标贴和税务票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按规定要求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核发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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