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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1.2011年、2012年《中级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

  2.2011年、2012年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审核通过,在其培训点所举办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3.2011年、2012年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学满48学时且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同时需提供本人参加学习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

  4.2011年、2012年参加初、中、高级会计类、审计类、统计类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

  5.2011年、2012年会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在校教师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办理注册登记,教师可凭学校有关教学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6.2011年、2012年独立完成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7.2009年-2011年纳入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训班的学员需提供录取证书或学期考试成绩。

  (三)学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须提供证书原件;工作单位变更,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更正,须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六、具体安排

  (一)昆明市所辖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五华区的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持证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二)其他州、市、县(区)所在地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持证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

  (三)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个人审核办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二)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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