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治理规范涉及民生收费的通知
(苏价费[2011]155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稳定物价,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理规范涉及民生收费(以下简称涉民收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治理规范涉民收费工作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治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多次组织开展涉企治理收费工作,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部分涉及民生的收费还存在项目乱、标准高、管理服务不到位和群众意见多、负担重等问题。因此,开展治理涉及民生的收费,规范收费行为,是服务民生改善、减轻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助于创造良好的收费环境。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和省各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治理规范涉民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将涉民收费治理纳入当前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制定方案,广泛调研,认真抓好治理规范涉民收费工作。
二、治理规范涉民收费的重点
治理涉民收费的重点:一是全省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提供行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向公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垄断性、强制性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向公民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三是社会、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其他重要的涉民收费。
三、治理规范涉民收费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开展治理规范涉民收费应严格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定价目录,以及近几年国家和省有关收费、价格政策规定。通过治理规范,基本实现涉民收费项目标准制定科学合理,涉民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群众交费负担有所降低。具体治理规范要求如下:
1、涉民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代行政府职能的单位面向公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执行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要求;有关收费减免政策规定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
2、涉民经营服务性收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及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公民提供服务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是否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是否存在利用行政权力或者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是否实行明码标价等。
四、治理规范涉民收费工作安排
1、调查摸底自查阶段(6月底前)。各地及省级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涉民收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开展自查自纠,查清涉民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等,并进行分类登记,梳理政策依据,全面掌握了解本地区、本系统(行业)涉民行政事业单位及实施政府定价管理的涉民经营服务企业、社会团体及中介机构收费情况;深入社区、基层,了解民意,结合社区、基层群众的反映,明确治理规范的重点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2、集中汇总上报阶段(8月底前)。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调查摸底及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提出涉民收费治理规范具体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同时对需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治理规范的收费和价格,提出调整、完善的政策建议 。各地应按照县(区)报市、市汇总报省的要求,连同附表逐级上报。(联系电话: 省物价局025-83275075,省财政厅025-83633074)
3、检查总结阶段(12月底)。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在本地有重点地开展涉民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查处涉民收费违规行为,同时,总结开展涉民收费治理规范取得的成效与经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市、省级有关部门治理上报的意见,通过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组织专题调查研究等方式,对涉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清理、审查,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降低和调整,结合贯彻国家和省治理规范收费的政策措施,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全省涉及民生收费政策意见,严格规范涉及民生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以上通知,请各地、省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
1、民生收费(价格)治理规范情况自查表
2、民生收费(价格)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1:
民生收费(价格)治理规范情况自查表
填报单位(公章): 日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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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
标准
| 收费
范围
| 收费
依据
| 年收费金
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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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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