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小水电站应当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要求,自行或委托水利行业设计(或咨询)机构提出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
第八条 小水电站检验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自检验年度的汛期开始日计起,有效期满前小水电站应当办理定期检验申报手续。
第九条 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的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工建筑物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二)机、电设备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
(三)金属结构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
(四)压力容器、消防设施、起重设备等有关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通信设备状况;
(六)运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七)安全生产与管理评价,小水电站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
(九)责任人落实情况。
第十条 小水电站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定期检验申报材料:
(一)定期检验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五)电力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提供资料不全的,检验机关应当责令其补充相关材料;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定。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时限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小水电站,应当首先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综合评价报告。
(二)小水电站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填写《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申请表》,并按照第十条要求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检验结论,并录入广东省小水电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检验结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小水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