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制定评考核估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对省重点实验室四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估指标包括学科目标与研究方向、研究成果及其转化、学术技术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及设备实力、运行与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考核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考核评估程序是:省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考核评估通知,参评省重点实验室按时、如实提交考核评估申请材料,书面材料评审,现场考察,确定考核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对参加考核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进行业务骨干访谈等。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成绩,确定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六条 对进入国家级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培育基地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和运行经费支持。
第三十七条 对考核评估获得优秀、良好的省重点实验室分级给予经费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考核评估中根据专家意见需整改的省重点实验室,要进行人员重组或结构调整,限期1年整改,如果在限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撤消其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三十九条 对考核评估为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考核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撤消其省重点实验室称号,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建设省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