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财字〔2012〕58号发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广东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建设,是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稳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研发与更新。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是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
(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措施。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