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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琼府〔2011〕21号)精神,健全学前教育投入体制,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根据需要设置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各市、县学前教育支出占同级财政教育支出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到2013年达到3%以上,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要努力达到5%以上。要新建和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在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实施幼儿教师培训计划,着手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举措,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并继续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和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的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

  (一)执行统一的教育费附加制度。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精神,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二)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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