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障、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各级残联要贯彻落实
中国残联制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精神,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与失业登记等服务;大力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建立盲人按摩培训与就业基地,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积极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种形式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对城镇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残疾人,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免费培训,制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扶贫纳入当地政府扶贫开发规划,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给予扶持。党和政府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向贫困残疾人倾斜。
--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教育扶贫、科技扶贫、文化扶贫等各种有效的扶贫活动,各地职业技工学校等培训机构应主动吸收农村残疾人,通过传授科普知识与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农村金融部门要向残疾人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为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生产资金支持,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促进残疾人脱贫。
--残联、扶贫、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康复扶贫贷款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康复扶贫贷款的效益,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五)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