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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治疗和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省卫生厅、省残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要密切配合制定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残联参与,制定康复岗位执业标准。将从业队伍纳入对口管理,整体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各级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要认真落实《海南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儋州、乐东等市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步伐,促进我省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鼓励人口在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集中的市县兴办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教班,形成布局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框架。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市县要采取特殊的扶助政策,鼓励和支持智力、听力、视力残疾儿童少年跨市县、跨地区就读;采取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残、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施教。

  --重视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多种渠道加大投入,建立配套资助制度和规范管理制度,实现残疾儿童接受免费学前康复教育。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利用各类学校资源,大力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努力发展以残疾人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教育。省内原有和在建的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普及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素质。

  --积极鼓励省内师范类与卫生类高等大中专院校设置特殊教育及医学康复专业,加强特殊教育和康复研究,重视特殊教育师资专业康复力量培养与培训,推进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队伍规范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的质量与水平。

  (三)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积极推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政策。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要落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规定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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