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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渝府发〔201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已经2012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安排,制定本年度立法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八次、九次、十次全委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3号文件,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内陆开放、改善民生、文化建设、民主法治等重点,按照“急需先立、质量第一、成熟优先、立改废译相结合”的原则和在西部地区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深入调查研究,严格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庆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为全市人民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二、项目安排
  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共112件,包括地方性法规60件、政府规章52件。在地方性法规中,审议项目12件、预备项目28件、调研项目20件;在政府规章中,审议项目7件、预备项目28件、调研项目17件。在19件审议项目中,新立13件、修订6件;在56件预备项目中,新立35件、修订21件。
  三、工作要求
  (一)保障工作进度。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各起草单位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进度表,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集中优势力量负责项目的立法工作,按期完成文稿起草。对于审议项目,原则上必须在2012年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单位要向分管市领导和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于预备项目,要积极推进,确实成熟后并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可在2012年内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起草单位立法工作的督促指导,对立法项目送审稿严格审查、充分论证、认真修改,确保按计划进度完成今年立法计划。
  (二)相互配合推进。各起草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所要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充分论证,听取公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其他单位,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立法工作。
  (三)保障公众参与。推进公开立法,所有立法项目均依法予以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听证制度、征求意见制度、意见采纳和反馈制度等,有效回应公众对制度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论证评审。健全立法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和立法评审委员专业结构优化、人员相对充实的优势,根据各个立法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坚持提前介入、严格审查、按程序送审,做好立法过程中各工作环节的时间对接和统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项目时,主要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列席。
  (五)实施评估译审。选择《重庆市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办法》、《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警察巡警执勤规定》、《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等6个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选择《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民用机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3个规章,开展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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