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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食药监规〔2012〕1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加大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力度,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我局已制定《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关于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广告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加大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力度,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监测职责分工

  市局主要负责市属电视台(重点8个频道)、广播电台(重点8个频率)、平面媒体(重点3家)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

  各区县局主要负责辖区内区属电视台(频道)、广播电台(频率)、平面媒体(含市局指定的1家)、辖区内店堂、户外公交站牌等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

  第三条 广告监测中发现涉嫌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各级药监稽查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初步取证,并依法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

  第四条 监测发现存在下列行为的,按广告监测职责划分由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其广告主、经营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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