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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具有积极进取、奋勇争先、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团队精神,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团队凝聚力强、影响力大、职工信赖、公众认可。

第四章 创建和培育

  第十二条 “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以依靠主力军、建设主力军、发展主力军为宗旨,以争创“四个一流“为目标,以发挥榜样激励作用、争创先进团队为途径,使“工人先锋号”成为引领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优良传统,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旗帜;成为引导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刻苦学习、忘我工作、不断进取、甘于奉献的载体。

  第十三条 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一项实践活动,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将创建活动列入工会重要议事日程。

  第十四条 紧紧围绕“四个一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培育企业文化,从不同行业、地区和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把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引向深入。

  第十五条 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要坚持典型示范、整体推进。各单位要精心制定创建方案,认真落实创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创建活动。抓好不同类型创建“工人先锋号”经验,善于发现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形成一批成果,确保创建活动的整体推进,力求创建水平不断提升。

  第十六条 通过创建活动培育一批“工人先锋号”集体。特别是在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发明创造、技能竞赛、优质服务、安全生产、班组建设、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建功立业活动中培育、选树各类先进典型,在广大职工和全社会形成广泛影响,引导职工进一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光荣感和使命感。

第五章 管理和宣传

  第十七条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全国“工人先锋号”、市级“工人先锋号”由市总工会、所属区县局(产业)工会和所在单位工会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工人先锋号”荣誉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工人先锋号”牌匾,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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