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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对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特殊贡献需及时表彰的先进集体,根据具体情况,可由区县局(产业)工会或市总工会主管部门申报即时命名表彰。对在市级各项专题竞赛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需表彰的先进集体,可由组织单位或市总工会主管部门向市总工会申报即时命名表彰。

  第八条 凡本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的班组均可申报“工人先锋号”。临时机构(非建制集体)原则上不授予“工人先锋号”。

  第九条 各级“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要坚持逐级推荐、群众认可、严格考核的原则。上一级“工人先锋号”一般在下一级“工人先锋号”中产生。全国“工人先锋号”必须在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产生。

  第十条 推荐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班组)的候选集体,原则上从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评选产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条件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积极投身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作出了重要贡献。

  1、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注重深化职工素质工程,加强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建设,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2、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工作深入扎实,管理科学民主,牢固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3、坚持文明、优质、诚信的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规范满意的服务,社会满意度和公众认可度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4、坚持开展各种争先创优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无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设备事故,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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