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工总经〔2010〕72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同意,现将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情况请及时反馈给市总经济工作部。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为加强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表彰、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创建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人先锋号”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功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人先锋号”是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中,体现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以下简称四个一流)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一线基层集体(车间、班组、工段和科室,以下统称班组),由上级工会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 “工人先锋号”分三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区县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号。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在市总工会领导下,由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荣誉奖项是指由上海市总工会命名表彰的全市统一、长期坚持、职工认可、影响广泛的工会品牌奖项,是工会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市级“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对象为各单位成建制的班组。
第六条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原则上在每年“五一”前集中命名表彰一次,由上海市总工会颁发牌匾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