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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等七项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三、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津贴档案,要按照宁民办发[2009]49号通知要求,参照《宁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宁民办[2004]31号),做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档案资料齐全,并与城乡低保实行分帐管理。

  四、资金保障

  高龄老年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城乡低保资金配套比例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到位。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两县一市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解决。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
高等教育阶段助学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进行有效帮扶,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帮扶对象

  凡具有银川市常住户口,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且被一本、二本(含民族预科)和高职(专科)院校正式录取的,均给予帮扶。

  国家军事院校及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原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因助学措施较为充分,机制较为完善,此类学校学生不再予以帮扶;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救助的学生也不再予以帮扶;上学期间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改善退出低保的或中途退学的,从退出低保和退学之时终止帮扶。

  二、帮扶标准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子女考入本科(一本、二本)院校的(含民族预科),第一学年帮扶6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个学年帮扶3000 元;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子女考入高职(专科)院校的,第一学年帮扶5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个学年帮扶2000 元;

  3、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银政发【2006】46号)精神,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中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上述帮扶标准基础上,入校当年一次性增加1000元帮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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