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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等七项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托养协议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可根据托养人员病情,进行续签。

  托养实行动态管理,经诊断托养人在托养期间病情稳定或治愈的,托养机构认为无需继续托养的,由托养机构通知监护人必须在5日内接回,保证被托养人权益不受侵犯。原托养协议自行解除。

  三、托养人员的生活保障

  托养人员的生活费,由托养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纳入城市低保,并在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30%予以解决。按照托养机构的生活费标准,在扣除托养人享受的低保待遇之外的差额部分,对有监护人且监护人有能力支付的,由监护人承担;对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无收入、没有支付能力的,由托养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从临时救助中予以救助。

  四、托养人员的医疗保障

  实行托养人员,对有监护人的,由其监护人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无监护人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托养人员托养期间的医疗费用,可由托养机构从财政部门给予的社会救助资金中先行垫付;垫付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先行支付,年终结算。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核报后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支付。

  五、实行托养人员的申请程序

  对确需托养的重症精神病患者,由监护人向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患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托养申请;

  2、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症精神病患者的医学诊断证明;

  3、需托养重症精神病患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4、需托养重症精神病患者攻击、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证明材料或严重自残的事实证明材料;从事打、砸、抢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行为完全失控严重影响社会道德、风俗行为的事实证明材料;

  5、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6、及时支付托养人生活费和托养人治愈或病情稳定后按时接回的承诺书;

  7、审核、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认为应进行托养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托养的,由申请人送托养机构,不属托养对象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托养与解除

  经审批同意托养的,由其监护人(乙方)与托养机构(甲方)签订托养协议,明确托养时间、救治要求、送托和接回条件及双方权力与义务。甲方负责托养人员诊治、生活和托养期间管理,不得虐待或放弃治疗;乙方负责托养人员的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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