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3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按照救助标准及时发放生活救助津贴。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救助对象管理
对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并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等手续。
五、资金保障
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所需资金,市辖三区由银川市本级按照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救助津贴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两县一市按此标准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解决。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审定和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审计等工作,确保救助津贴所需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银川市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托养实施办法
为有效解决我市有暴力行为或行为严重失控精神病患者的生活、医疗救助困难,防止和减少重症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救治与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症精神病患者托养范围
在银川市长期居住,有银川市户籍,无监护人或监护人难以监护的下列重症精神病患者,可以进行托养:
1、攻击、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严重自残行为的;
2、有恶劣打、砸、抢行为,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
3、行为完全失控,严重影响社会道德和风俗的;
4、县(市)区民政部门认为必须进行托养的其他精神病患者。
二、托养协议
对符合条件的重症精神病患者,经申请、审核和审批后,可由监护人与治疗精神病的专门医疗机构、福利机构(以下统称为托养机构)签订托养协议,实行托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