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养 “三无”人员患病住院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核报后,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承担。对因病需要特殊护理的“三无”人员所发生的护理费,由各供养机构根据实际,报送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三)供养机构保障
各县(市)区兴办的养老福利机构必须突出其社会公益性特点,要优先安置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在保证“五保”、“三无”人员供养前提下,可从事社会代养。各县(市)区政府养老福利机构的办公经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有意愿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的审批与救助金的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无”人员的安置。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三无”人员,由本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无申请能力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供养申请;
(二)“三无”人员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无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有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
(四)无生活来源证明材料;
(五)无法定赡(抚、扶)养人证明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后,安排供养机构并签订供养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服务保障
接收“三无”人员的养老福利机构,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抓好院内环境卫生、饮食安全、治安保卫等工作,为“三无”人员提供贴心服务,实现 “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的目的。
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去世后,所留遗产由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六、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两县一市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解决。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增加统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1]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