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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等七项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集中供养 “三无”人员患病住院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核报后,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承担。对因病需要特殊护理的“三无”人员所发生的护理费,由各供养机构根据实际,报送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三)供养机构保障

  各县(市)区兴办的养老福利机构必须突出其社会公益性特点,要优先安置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在保证“五保”、“三无”人员供养前提下,可从事社会代养。各县(市)区政府养老福利机构的办公经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有意愿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的审批与救助金的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无”人员的安置。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三无”人员,由本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无申请能力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供养申请;

  (二)“三无”人员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无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有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

  (四)无生活来源证明材料;

  (五)无法定赡(抚、扶)养人证明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后,安排供养机构并签订供养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服务保障

  接收“三无”人员的养老福利机构,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抓好院内环境卫生、饮食安全、治安保卫等工作,为“三无”人员提供贴心服务,实现 “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的目的。

  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去世后,所留遗产由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六、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两县一市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解决。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增加统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1]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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