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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等七项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等七项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2〕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办法》、《银川市增加统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银川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发放办法》、《银川市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托养实施办法》、《银川市统筹城乡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办法》、《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助学救助办法》和《银川市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等七项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银川市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办法

  为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社会保障力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镇“三无”人员因肢体、精神、疾病等原因引发的生活困难和医疗救助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重点原则;把保障城镇“三无”人员生活和医疗救助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三无”人员的界定

  “三无”人员,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扶、抚)养人,或者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

  银川市民政局是全市“三无”人员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是本辖区内“三无”人员的认定机关。

  三、保障措施

  (一)生活保障

  按照“尊重自愿、分类保障”原则,对城镇“三无”人员中生活不能自理、失能或存在严重困难、有意愿集中供养者,按照略高于五保供养标准,全部送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市政府对三区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补助金由市财政局列入民政救助年度预算,供养机构持所在区民政部门批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养机构签订的供养协议向 “三无”人员户籍所在区民政局申报、审核,市民政局经复核无误后直接拨付供养机构。供养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区自行解决。

  (二)医疗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集中供养“三无”人员办理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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