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的意见
(沪工总组〔2010〕89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加强工会基层组织群众化、民主化建设,市总工会决定,在本市进一步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九届市委九次全会精神,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着力点,进一步推进工会组织群众化、民主化进程,使基层工会真正成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二、直接选举范围
区县局(产业)工会以下各级工会组织期满换届和新组建的,其工会主席原则上都应直接选举产生。
三、工作原则
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好中选优原则,坚持充分体现会员群众意愿、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原则,坚持积极慎重、稳步推行原则,努力使工会直接选举成为基层工会组织换届选举的主要方式。
四、实施步骤
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一般应按以下步骤实施:
1、大力宣传,广泛动员。选举单位在选举前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要把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作为对基层工会干部、会员群众进行组织观念、民主意识和权利义务教育的过程。要运用各种形式宣传直接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广大会员群众了解直接选举工作的目的、任务和意义,动员广大会员或会员代表更好地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为直接选举工作打好坚实的思想基础。
2、制定计划,缜密安排。选举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上级工会和本单位会员群众的意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方案。计划方案要形成书面请示,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工会组织审批。选举单位要根据计划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避免工作的随意性,确保直接选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地开展。
3、发扬民主,坚持标准。工会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必须贯彻党管干部和会员群众公认原则,坚持人选应具备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标准。工会主席候选人的基本条件要按照《
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的有关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