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且有自主产权的烟花爆竹专用储备仓库及安全设施:市中心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专用储备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区、县(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专用储备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仓库的内外安全距离和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牌;
(七)具备配送服务能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其专用运输车辆市中心区应不少于5台,其他县(市)应不少于3台,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八)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风险抵押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布点符合商业布点规划要求;
(二)与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配送协议;
(三)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在城镇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实行专店经营,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在农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可设立专店或专柜经营;
(五)专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零售经营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专柜经营的,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专柜长度不少于2米),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店经营限定销售B、C、D级烟花及B、C级爆竹,专柜经营限定销售D级烟花及C级爆竹;
(二)专店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按每平方米5个标准件计算确定(烟花类产品以1件口径1.2寸80发的组合烟花作为1个标准件,其他烟花产品以出厂时的1整箱作为1个标准件,爆竹类产品以累加20000响作为1个标准件),总量不得超过100个标准件;专柜经营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