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长沙市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流通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的批发、零售、运输。依照国家规定,对在本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运输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并通过燃放而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文化娱乐产品。
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爆竹,是指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的烟花爆竹级别依照《GB/T21243-2007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确定。国家出台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依照如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流通市场的经营安全管理,主要负责: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经营条件和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组织对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牵头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规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