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湘江综合枢纽长沙库区内河道及砂场综合整治的通告
(长政发〔2012〕13号)
为做好湘江长沙水域管理工作,保护饮用水水源,促进我市河道管理规范化,砂场建设规模化,砂石经营集约化,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建成蓄水后河道及砂场管理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湘江综合枢纽长沙库区内河道及砂场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湘江综合枢纽长沙库区内河道及砂场综合整治范围:湘江北起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南至长沙湘潭交界处,浏阳河从入湘江河口起至东山大桥,捞刀河从入湘江河口起至水渡河坝,靳江河从入湘江河口起至长潭西线大桥。
二、综合整治范围内的砂场及违章涉河建(构)筑物在2012年5月10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拆。
三、湘江长沙综合枢纽以上长沙河道划为砂石禁采区,依法实施全面禁采。2012年5月10日前,上述区域内所有采砂船舶及机具必须撤离。
四、市域内砂石开采、经营活动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范进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采区违法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海事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