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评审中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
(四)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存在医院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的;
(五)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评审工作和不定期重点检查的;
(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未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申请评审的;
(六)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评审的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